今天小亚当的例子已经摆在这里了,我并不希望将他送上绞刑架,但我的职责却不允许。
看看我们的法律条文吧。
破坏道路,死刑。
砍伐树木,死刑。
偷窃信封,死刑。
打捞沉船遗物,死刑。
晚上涂黑脸出门,死刑。
盗窃五先令以上价值物品,死刑。
未婚母亲隐瞒流产,还是死刑。
如果我把我们的死刑条例展开说,那估计直到天黑都说不完。
这种奇怪的现象并不仅仅是由我个人发现的,塞缪尔·罗米利勋爵早在1808年就在议会提出需要改革我们的刑法,但很遗憾的是,他的努力并没有奏效。
在1808年,我们规定了超过160项死刑,而经过20多年的努力后,我们现在又增加了70余项。
但是死刑数量的迅速增长有效的改善了治安环境吗?
很不幸的是,我必须要向大家汇报另一组数据。
在1805年,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因刑事犯罪被捕的案件,有4605起。
而在去年,就在去年!
先生们,
女士们,
你们猜这个数字减少了吗?
没有!
当然没有!
去年,我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案件达到了惊人的三万起,整整翻了六倍!
也就是说死刑罪名的增加非但没有帮助我们改善环境,还使得犯罪率直线飙升。
当然,我这么说并不代表我赞成废除死刑,但是我希望能够以更加合适的尺度去衡量轻微犯罪。
我看不懂我们的这个社会,我不明白为什么盗窃五先令就要判死刑。
而在1825年,我们有七十多家银行倒闭,无数储户的存款因此遭到重大损失。
那些银行合伙人盗窃数目远超五先令,然而我没有看到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被悬挂在绞刑架上。
我看不明白,我不理解这个社会。
我也不知道我做这份工作到底是为了什么,我明明在执行法律、遵守职责,但我却总觉得自己像在犯罪!
我他妈的不明白,也没有人告诉我,这到底是为什么!
为什么我的朋友要因为五先令去死,而有的人造成了五百万磅的损失却依然活的好好地!
我在入职的时候,经常背诵《警察训令》,那里面告诉我。
警察应当始终与公众保持良好联系,尊重“警察就是公众,公众就是警察”的历史传统。
但是现在,公众告诉我,我不是他们当中的一份子。
而我明明是个警察,然而却又总想发出与我职责不相符的发言。
我一直在因为这点而困惑,直到前段时间我读到了一段布告词。
也正是因为它!
我才决定在今天出现在这个位置!
我把这段布告词留给我自己,也想将它分享给大家。
没有人是自成一体、
与世隔绝的孤岛,
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。
如果海浪冲掉了一块岩石,
欧洲就变少。
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