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次殴打他人
”
或
“
殴打多人
”。
第
四
,
看它所谓的
“
事出有因
”,
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
会公序良俗的
“
借口
”,
是一种毫无道理的
“
原因
”
,
还是确实
“
事出有因
”。
对是否确属
“
事出有因
”,
司
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响
,
应客观独立
地
进
行判别
。内容摘要:刑法第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,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,但由于该罪
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,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
十分相似的地方,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特点,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,需
要加以探讨和解决。
关键词: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刑法
寻衅滋事罪作为从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
来的一个罪,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。立法者期望通过
对原流氓罪分解定罪,使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语义明确,罪